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桦甸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


http://www.jlsina.com  2004-12-08  桦甸市人民政府

  为了鼓励外地客商来桦甸投资办企业,根据国家有关方、政策,结合本地实际,特制定本政策:

  一、税收政策

  第一条 投资者在我市兴建的加工型企业,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,从获利年度起,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,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
  第二条 投资者在我市兴建的加工型企业,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,从获利年度起,时间缴地方财政的企业所得税,2年内全部返还企业,第三年至第五年返还企业50%

  第三条 投资者投资2000万元以上开发城市供水、供热、供气等基础设施建设的,进入经营期后,从获利年度起,企业所得税免征3年后,减半征收2年。

  第四条 投资者开发旅游、文化等项目,在市区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或在乡企投资200万元以上的,从投入之日起,企业所得税免收3年,减半收3年。

  第五条 买断或兼并市属企业,虽已改制但仍停产半停产企业,与新引进企业同等对待,免征房产契税。

  二、土地政策

  第六条 投资兴办500万元以上生产加工型企业或投资1000万元以上市场需占用非耕地的,除上缴国家的费税外,其他部分全部免收。

  第七条 兴办加工型企业,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及社会公益设施占用耕地的,除按政策给足农民的补偿和必须上缴国家的费税外,其他部分免收。

  第八条 生产加工型企业视投资规模,免费赠送一定面积的土地(一事一议)。

  第九条 生产加工型企业视投资规模,1—2年内可视为试运营阶段,减收相关费用(一事一议)。

  三、收费政策

  第十条 投资者在我市兴建加工型企业,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以上的,建设期间免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、施工企业上级管理费、建设工程招标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,新墙体材料扶持费等,减半征收工程质量监督费、城市规划设计费、放线费、工程监理费。

  第十一条

  经环保部门批准兴建的加工型企业,竣工投产后,第一年免收排污费,第二年50%、征收排污费,第三年按收费下限征收排污费。

  第十二条

  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的加工型企业,在企业注册登记验资按收费标准下限减半征收验资费,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。

  第十三条

  投资500万元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,建设期间和营业后,卫生部门减半征收卫生监督检测费,办理卫生许可证等只收工本费。

  第十四条

  实行投资企业收费许可证和交费登记卡制度,凡国家和省、市规定的收费项目均按下限执行。

  四、服务保护政策

  第十五条

  固定投资500万元以上生产加工型的项目,由市招商局在一周内,为投资者办理全程审批手续;500万元以下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和500万元以上的非加工型项目,由引资单位在一周内,办理审批手续。需要上报上级部门的,由对口单位在一周内办理完毕。

  第十六条

  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的加工型企业,由市政府按年度发给“桦甸市招商引资重点企业”牌匾,对重点企业,未经市委、市政府批准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检查或干扰,同时市政府为投资者发放“招商引资项目优惠卡”,凭卡可以享受以下政策:

  1、 要求到我市落户的,免费为其本人、配偶、子女办理户口。

  2、 本人子女入学时,自由择校,特事特办。

  3、 在本市范围内,可到电视台、电台、《桦甸日报》一年内免费做10次本企业的营业广告(电视台、电台每天不超过半分钟;报纸每次不超过200字)

  4、 在本市范围内免收过桥路费(单发通行证)

  5、 持有者本人具有机动车驾驶证,在市内一般性交通违章的,交警对其进行口头教育,不准扣证或罚款。

  6、 对优惠卡持有者,在本市范围内接待客人时,进行娱乐活动时,不得进行治安罚款。

  7 对优惠卡持有者提出的特殊要求,现场办公,采取“一事一议”办法解决。

  五、其他政策

  第十七条 在我市经济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,或域外企业自愿在开发区注册登记的企业。除享受上述政策外,同时享受开发区内其它政策。

  第十八条 鼓励引进企业向开发区集中,各乡镇、街道引进的项目建在开发区,实行分税制,企业实现的税收,产值和招商引资任务等指标50%计入引进单位,50%计入开发。区。

  第十九条 对资源开发享有跨地域开发权。对不属本乡镇、街道域内的资源只要能引进投资开发者,享有与资源所在乡镇、街道同等开发权。开发中所实现的税收,增加值等经济指标50%,计入引进乡镇、街道,50%计入资源所在乡镇、街道,引资成果计入引进单位。

  第二十条 域内投资者投资建设生产型企业,属于本规定范围的,依照本规定同样享受优惠政策。

 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规定未涉及事宜或特殊项目,采取一事一议,特事特办,协商解决。

 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以往制定的同类规定,与本规定想抵触的,以本规定为准。

 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桦甸市招商引资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

 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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