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招商引资优惠政策


http://www.jlsina.com  2004-12-08  永吉县人民政府

  凡在永吉投资新建的生产加工型企业,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:税 收——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5年全部留给企业,后5年减半留给企业。

  土 地——新建项目征用土地的,给予办理50年出让手续,土地征用费按50元/平方米(永吉经济开发区60元/平方米)收取(含集体土地两费、省厅农转非费用、土地出让金),其它费用一概免收。

  城 建——房地产开发项目(含自建、改建、扩建)的前期费用按建筑面积45元/平方米收取;建设生产加工型项目按建筑面积15元/平方米(永吉经济开发区20元/平方米)收取;发展养殖业,建设厂房及圈舍前期收费执行零费率。

  其 他——对投资额度大、产品科技含量高和牵动作用强的项目,还可一事一议,给予更大的优惠;需征用林地,其林地植被恢复费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1—10元/平方米(永吉经济开发区按6元/平方米)收取;对于符合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项目要求的,可协助企业申请和申请项目基金。

  服 务——永吉本着“重商、亲商、扶商”的原则,以热情、快捷、高效的作风欢迎八方投资者,并全程跟踪服务,协助办理各种投资注册手续。永吉经济开发区开设综合服务大厅,实行“一站式办公”,保证1日内投资手续办理完毕,并实行封闭式管理,除国家、省、市统一安排的必要检查外,禁止其它一切检查活动和任何名目的收费。

  奖 励——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生产加工型项目的中介人,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2‰予以奖励;对新引进年内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种植、养殖大户的中介人,按投资额的1‰予以奖励;对工业项目、农业生产化项目、较大基础设施开发建设项目的融资给予一定奖励,奖金作为融资工作费用,幅度不超过8%。


 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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